来源:齐鲁网
2019-01-12 17:04:01
1月12日讯 1月12日,记者从邹平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获悉,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省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办发电〔2017〕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2019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公益性岗位安置范围
2017年5月12日至6月30日在民政部门已办理登记、未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有到专项公益性岗位就业意愿、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已领取养老待遇的除外)、有劳动能力、无违法犯罪劣迹,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退役士兵:1.政府已安置接收单位、因个人原因未领取安置介绍信或接收单位已安排工作岗位因个人原因未上岗的;2.安置上岗后非个人原因待岗、且未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2017年5月7日后与企业依法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手续的;3.因单位破产改制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失业的人员。
选岗后未上岗和选岗后辞职、被辞退人员不在安置范围。
二、专项公益性岗位设置及待遇
(一)岗位设置。由市退役士兵安置和权益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征集确定具体岗位、人员要求及数量。
(二)岗位待遇。专项公益性岗位月工资由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由邹平市财政统一承担。基本工资执行邹平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1730元),绩效工资上限为每人每月1500元。执行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政策,由邹平市财政承担社会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
三、组织实施
(一)报名登记(2019年1月21日至1月31日)
报名人员需提供:《邹平市2019年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报名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伍证或退役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1寸免冠彩照1张。报名地点:邹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资格审查(2019年2月11日至3月1日)
对申请专项公益性岗位的退役士兵进行资格审查,并对初审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资格审查贯穿整个安置工作全过程,凡初审通过人员在后续工作中发现不符合安置条件或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安置资格。
(三)岗位征集开发
根据报名登记情况,结合退役士兵特点,征集开发适合退役士兵的专项公益性岗位,明确岗位数量和岗位要求,并将岗位设置情况予以公示。
(四)组织选岗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组织选岗,具体选岗办法根据报名登记、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等情况确定。选岗结束后,及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签订劳动合同
选岗人员统一按规定时间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应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专项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1年期满后,如无特殊情况,续签劳动合同。
四、加强专项公益性岗位管理
各用人单位要根据《邹平县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考核。
(一)专项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取消其专项公益性岗位资格及相关待遇。
1.因个人原因未参加选岗或选岗后拒不上岗的;
2.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的;
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拒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5.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6.失职失责、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造成恶劣影响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须向市委、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1.选岗人员选岗后,拒不接收安排上岗的;
2.不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存在“吃空饷”等现象的;
3.对人员考勤、考核等情况弄虚作假的;
4.不按规定时限、标准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5.套取专项公益性岗位资金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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