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9-02-12 17:55:02
2月12日,记者从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获悉,邹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发布机动车牌证作废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
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第四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其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现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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