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06-29 13:22:06
滨州6月29日讯 为加强养犬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引导市民依法、规范、文明养犬。6月29日上午,滨州市政府决定自即日起至今年年底,由滨州市公安局牵头会同城管、畜牧、工商、卫生、住建等部门,在全市重点管理区域范围内开展养犬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此项行动以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机关执法与基层组织参与相结合,养犬人自律与社会公众监督相结合,通过广泛宣传发动、摸底排查登记、自我规范整改、集中整治查处等措施。教育城区居民依法文明养犬,遵守社会公德,严格查处违规养犬行为,同时不定期地对养犬户集中的物业小区、城市广场、人行绿道等公共场所和地段进行执法巡查。
行动中,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养犬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文明养犬标识、摆摊设点售犬等行为;同时,会同畜牧、工商、卫生、住建等部门做好相关职能工作。
滨州市副市长、公安局局长赵永生强调:此次集中整治行动要体现常态化机制,以公安牵头负责的10人养犬管理专职队伍,配备专门执法车辆、抓捕工具等盯紧重点区域、重点小区和时段,每周开展不少于2次的综合执法活动。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铺的人性化管理。但是,对于屡教不改、顶风而上,对宣传告知置若罔闻、拒不改正的,要依法严肃查处并做到“五个一律”,即:在城区重点管理区违规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经告知限期处理未处理的,一律依法处罚并没收犬只;对携带大型犬、烈性犬出入公共场所及其它人员密集场所的一律处罚;对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经告知拒不改正的,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一律处罚;对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2米以内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经告知后拒不改正的一律处罚;对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处罚,构成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养犬不按规定 罚款或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滨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现告知如下:
1、在居民生活区饲养烈性犬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其犬只;
2、携带烈性犬、大型犬出入公共场所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3、携犬出户不由成年人牵领,不使用2米以内牵引带牵领,或不及时处理犬只排泄物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4、养犬人威胁、侮辱劝阻人、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殴打劝阻人、举报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5、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6、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由公安机关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7、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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