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1-12 08:36:11
滨州11月12日讯 近日,博兴县两女子因发生口角打架一人受轻伤,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2018年6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在博兴县新盛集团宿舍内李某与董某兰因醋瓶子放置问题发生口角,后李某先用塑料盆打董某兰头部,董某兰拿化妆品玻璃瓶殴打李某,在打架过程中,被告人董某兰将李某推倒致其受伤。
经法医鉴定李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7月27日,被告人董某兰被抓获到案。
9月14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对董某兰以犯故意伤害罪,向博兴县人民本院提起公诉。
11月1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董某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于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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