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齐鲁网
2018-12-03 08:53:12
滨州12月3日讯 2016年12月31日17时许,马某(已判决)为争夺博兴县兴福镇钢贸城内大车配货带路生意,纠集被告人金某涛、齐某等人(均已判决)在博兴县兴福镇钢贸城军达物流门前,持木质镐柄打砸停放在此的鲁c×××××白色比亚迪s6型越野车,同时对车内的两名被害人实施殴打。经鉴定,该车辆损失价值为2567元。
2018年7月2日,被告人金某涛被刑事拘留。8月8日被逮捕。
11月16日,博兴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向博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博兴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金某涛在缓刑考验期内(据了解,金某涛于2017年1月17日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桓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7年1月30日至2020年1月29日)发现有漏罪没有判决。提请依法对其判处刑罚。
11月28日,博兴县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金某涛在缓刑考验期间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被告人金某涛与他人系共同犯罪,综合本案事实及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金迎涛宣告的缓刑。
二、被告人金某涛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前判决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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