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日报/滨州网
2018-10-30 17:55:10
为进一步规范邹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管理,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严格公务用车处置行为,根据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和省、市有关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结合邹平本市实际, 经市政府同意,邹平市对全市的公务用车购买处置做出新的规定。
该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公务用车改革方案及中央和省、市规定的标准配备。单位申请配备更新公务用车的,应于上一年10月份前提出购车申请,阐明车辆购置的依据、缘由、购置需求和资金来源;购车申请由行管处按照公务用车配备标准规定和编制情况进行初审,编制全市年度公务用车配备更新计划报市政府, 经市政府签批同意后,由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安排购置经费,列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后,购车单位填写《公务用车购置审批表》报市行管处审批,市行管处根据其单位车辆编制及车况给予出具公车购置批复;购车单位凭审批出具的公车购置批复到政府采购部门办理采购手续,并按照规定组织政府采购。
该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处置公务用车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申请处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和审核,根据车辆状况分别按有关要求进行处置。车辆状况较好,可以继续使用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有关单位车辆实际状况开具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调拨单,车辆调入和调岀单位按照处置规定,做好资产转移工作;车辆状况较好,仍有使用价值的,由市行管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汽车评估鉴定机构进行评估并向市国资部门进行备案,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委托进入中介机构超市的进行公开拍卖;车辆状况较差,无使用价值的,由市行管处委托有资质的报废公司进行报废,同时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已处置车辆资产账务等相关手续并报行管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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