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滨州网
2024-07-14 13:17:07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 号)和《住建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要求,现将调整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是指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他工资。
二、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4年度滨州市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工资基数为23930元。职工月工资超过以上限额的,最高按2393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未超过2393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三、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3〕172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研究决定,2024年度滨州市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182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182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高于182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其余县区行政区域内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工资基数为2010元。职工月工资低于该限额的,最低按2010元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月工资高于2010元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工资基数。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2024年7月1日至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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