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9月27日讯 9月27日,记者从滨州市公安局、滨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为净化道路交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国家标准,现就滨州市加强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主要指行驶速度低、续驶里程短,电池、电机等关键部件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和使用未纳入机动车管理体系,其制动、转向、碰撞等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电动机动车(包括老年代步车等)。
残疾人因出行需要,驾乘符合《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技术标准》(gb12995-2006)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除外。
二、自2023年10月23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本市生产、销售未纳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非法生产、销售的,由工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2023年10月23日前购买的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设置过渡期。过渡期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过渡期内,驾驶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相关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违反通行规定(含限行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过渡期后(2026年1月1日起),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不得违规上道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违规上道路行驶或停放的,由公安、城管部门依法查处。
四、自2024年4月1日起,主城区设置限行区域,东至205国道(不含)、西至西外环(不含)、北至北海大道(不含)、南至南外环(不含)及黄河大道(不含)以内范围。
限行区域内,每日6时至20时禁止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通行和路内停放。
五、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仅限于特定区域内使用,按照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规定管理。
六、邮政寄递、园林绿化、环卫、市政等民生保障部门要按要求制定本行业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办法,加强日常管理并逐步淘汰,过渡期后全部更换为符合规定的车辆。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期间,国家、省对低速电动三轮、四轮车管理另有要求的,执行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