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11月23日讯 11月23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邀请滨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海岸警察支队政委张海滨,滨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熊秀诚,滨州市生态环境服务中心副主任袁东,滨州市应急管理保障中心副主任刘宏伟,介绍《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熊秀诚介绍,2019年12月17日,滨州市制定出台了《滨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对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办法》规定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在特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由于滨州市冬季环境干燥,城区建筑较高、人口密集,高空烟花等的燃放极易引发火灾,直接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且遇不利气象条件,烟花爆竹集中燃放的污染物不易消散,对空气质量影响较为明显。因此,亟需修改《办法》,调整禁放区域和时间。
今年8月份,滨州市公安局启动《办法》修订工作。对市主城区和县(市、区)建成区范围内由限放改为禁放等内容,充分征求滨州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等部门意见建议,并开展了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10月15日,滨州市公安局将《办法(修订送审稿)》送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对拟修改的内容多次进行研究论证。10月31日,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形成《办法》修订草案。11月10日,经滨州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0日,经滨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公布,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依据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修改内容:
1.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一)滨州市主城区:东至东外环,西至西外环,南至黄河大道,北至北海大道范围以内(包含上述道路);(二)县(市、区)建成区:建成区范围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城市发展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需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适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限制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时限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2.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4.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服务对象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5.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6.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从事庆典、婚庆、殡葬、宴席等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相关服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7.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燃放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公安、应急管理和其他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经营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依法录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9.删除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此外对个别表述进行了调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