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电新闻1月9日讯 1月9日,滨州市政府新闻办举行《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政策吹风会,邀请滨州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东,滨州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周波,滨州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韩朝晖,滨州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四级调研员冯丽丽,介绍《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韩朝晖介绍,《滨州市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主要解决了三方面的难点和问题。针对公共体育设施供给不足问题,《办法》规定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竣工验收均需征求体育主管部门意见。推进体育公园城市建设,按照人口比例新建、改建符合国家标准的大型体育公园。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有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的无障碍需求。鼓励增加儿童体育设施和智慧体育设施。已建成居民住宅区配套公共体育设施的维修、更换、改造费用,可以依法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予以保障。不具备配建或者更换能力的,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配备条件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列入配备计划。
针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和服务质量不高问题,《办法》对公共体育设施开放时长、免低收费原则及优惠群体进行明确,规定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实行低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本省全民健身月向公众优惠开放。收费的公共体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共体育设施的功能和特点,向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现役军人和消防人员优惠开放。推动机关、学校体育设施开放,列明使用公共体育设施的禁止行为。
针对管理单位确定难和责任不清问题,《办法》规定政府投资建设的,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单位为管理单位;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产权人或者由其确定的单位为管理单位;捐赠的,受捐赠单位为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的,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人的,物业服务人为管理单位;村(居)集体出资建设的,村(居)民委员会为管理单位。管理单位的责任有建立开放服务公示制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等。